【宋书·谢方明传】原文翻译 谢方明 陈郡阳夏人
静珊桑
谢方明,陈郡阳夏人。方明随伯父吴兴太守邈在郡,孙恩寇会稽,东土诸郡皆响应,方明劝邈避之,不从,贼至被害。方明逃窜遂免。顷之,孙恩重没会稽,恩购求方明甚急。方明于上虞载母妹奔东阳,流离险厄,屯苦备经,而贞立之操,在约无改。元兴元年,桓玄克京邑,丹阳尹卞范之势倾朝野,欲以女嫁方明,使尚书吏部郎王腾譬说备至,方明终不回。桓玄闻而赏之,即除著作佐郎,补司徒王谧主簿。尝年终,江陵县狱囚事无轻重,悉散听归家,使过正三日还到。罪应入重者有二十余人,纲纪以下,莫不疑惧。时晋陵郡故主簿弘季盛、徐寿之并随在西,固谏:“昔人虽有其事,或是记籍过言。且当今民情伪薄,不可以古义相许。”方明不纳,一时遣之。囚及父兄皆惊喜涕泣,以为就死无恨。至期,有重罪二人不还,方明不听讨捕。其一人醉不能归,逮二日乃反;余一囚十日不至,五官[注]请见欲白讨之,方明知为囚事,使左右谢五官不须入,囚自当反。囚逡巡墟里,不能自归,乡村责让之,率领将送,遂竟无逃亡者,远近咸叹服焉。遭母忧,去职,服阕,为宋台尚书吏部郎。永初三年,转会稽太守。江东民户殷盛,风俗峻刻,强弱相陵,奸吏蜂起,又罪及比伍,动相连坐,一人犯吏,则一村废业,邑里惊扰。方明深达治体,郡县监司,不得妄出,除比伍之坐,判久系之狱。性尤爱惜,未尝有所是非,承代前人,不易其政。有必宜改者,则以渐移变,使无迹可寻。元嘉三年,卒官,年四十七。
(节选自《宋书·列传一十三》)
谢方明跟随伯父吴兴造反,东部国土几个郡都有人起来响应,谢方明劝谢邈躲避,谢邈不听从,造反攻到时(谢邈)被害。谢方明逃窜得以幸免。
不久,孙恩攻陷了会稽,孙恩悬赏收买方明甚急。方明于从上虞载着母亲和妹妹逃到东阳,流离失所,历险经厄,备受诸多苦难,却秉持坚贞独立之操守,不改(自己忠于国君的)誓言。
晋安帝元兴元年,桓玄攻克京城(建康)。当时丹阳尹(丹阳地名,“尹”是官职)卞范的势力倾倒朝野,卞范打算将(自己的)女儿嫁与谢方明,托尚书吏部郎王腾把各方面的厉害关系都说到,谢方明始终不回复。
桓玄闻知(此事)对(谢方明)三分赞赏,就任命(他)当了‘著作佐郎’,顶替了司徒王谧的‘主簿’职务。
曾在某年年终,(谢方明)将江陵县狱中所囚囚犯,不论犯事轻或重,全部解散听凭各自归家过年,让他们在正月三日自己回监狱。这当中应归入重罪的有二十余人,在国家法度之下,(江陵的大小官员)莫不怀疑担忧(谢方明的作法)。时东晋江陵郡已解职的主簿弘季盛、徐寿之还一同跟随在(谢方明的)身边(西,西席,幕僚),坚持劝阻说:“古人虽有这样的事,但(那)可能是书籍过分的记录。并且当今民情太假太薄(不重义),不能够拿古时道理来准许(囚犯回家)。”方明不采纳(弘季盛、徐寿之的意见),一时放出了(全部囚犯)。囚犯及其父兄皆惊喜涕泣,觉得(能够这样,)立刻死了也无遗憾。
到了(囚犯应该返回监狱)的日期,有属于重罪的二人没有回来,方明不听(手下人)抓捕(他们的建议)。其中有一个人是因为醉酒不能归,过了二日才返回;余下的一名囚犯十日不归,“五官”求见(方明)打算请求抓捕,方明知道是为这囚犯的事,命令左右谢绝“五官”不必入见,那囚犯自己应当要回来。
这个囚犯在家乡逗留,不能自归,乡村(邻里)责备督促他,领他回到监狱,(这次冒险)就竟没有逃亡的,远近都惊叹佩服。
遭遇母亲去世,辞去官职,为母服丧完毕,为宋台尚书吏部郎。永初三年,转会稽太守。江东(长江在皖南段到南京段是南北流向,所以古人把长江下游叫做江东)民户富裕兴盛,风俗冷膜尖刻,强欺弱,弱抗强,奸滑的吏员蜂起,又实行有罪累及邻里,动辄互相连坐,一人冒犯吏员,则一村之农业荒废,城乡都受到惊扰。方明深深通悟治理(一方的)大体,(命令)郡县监司(的吏员),不得轻易外出,革除“比伍”(比,比邻,伍,古时以五家组成一“伍”,互相守望)之坐(连坐),(迅速判决积压已久的官司。
(谢方明)秉性特别爱惜(前人的成果),不曾有过赞同或批评(的表示),继承代替前人(的官位),不(轻易)改变他的政令。有一定要改的,则用逐渐变动(的方式),使得没有痕迹可寻。
元嘉三年,(方明)死在其任上,年四十七岁。